典型案例9: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2025年12月02日 15:31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S醫院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應商參與本項目投標。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標。財政部門檢查發現,在D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出現了R公司的投標文件封面頁。經調查取證,R公司、D公司均表示,為避免供應商不足3家導致廢標,R公司邀請D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R公司為湊成本項目達到法定供應商數量要求,邀請D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在兩家公司的協作過程中,D公司的投標文件混裝了R公司的投標文件封面頁,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D、R公司的違法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R、D公司分別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為維護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供應商應當依照各自的條件和能力,依法、誠信、獨立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而進行惡意串通。惡意串通行為違背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使采購人無法以合理的價格獲取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同時也擠壓其他合法供應商的生存空間,使其失去公平獲取項目的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分別對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明確列舉。實踐中惡意串通行為較為隱蔽,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財政部門必須依據具體個案中的確鑿證據,來判定供應商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的惡意串通情形。財政部門對惡意串通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懲處,對于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串通投標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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