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某代理機構長期滯壓供應商保證金
2025年12月02日 15:24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代理機構D公司接受委托,組織開展了“J大學家具采購項目”、“A單位空調節能改造項目”、“M單位維修改造項目”等多個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對代理機構D公司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情況進行檢查。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合同及相關財務憑證顯示,代理機構D公司存在逾期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問題,所涉項目40余個,所涉供應商300余家,逾期未退還保證金數額累計超過600萬元。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代理機構D公司在多個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且涉及面廣、滯壓金額較大,嚴重損害營商環境。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D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代理機構D公司進行整改,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典型意義】
投標保證金能夠有效遏制供應商隨意棄標、圍標串標等行為,有助于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與規范性。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4年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制度得以明確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不得無故拖延退還保證金,同時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證金。本案中,代理機構逾期不退還保證金,給供應商帶來了額外的財務負擔,這不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及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執行,還嚴重減損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財政部門對此類行為進行了查處,有效縮短了供應商的資金占用時間,提高了資金運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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