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謹防掉入“想當然”陷阱
2025年12月12日 10: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王永鋒
案例回顧
受某藥品研究所委托,第三方社會代理機構就試驗臺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產品檢測報告承諾評價”的評分因素及評標標準規定:供應商承諾所投試驗臺臺面滿足“燃燒性能項目檢測符合GB 8624—2012標準,達到B1(C—s1,d0,t1)級”,中標供應商應于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否則中標無效。截至規定時間,共有10家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且10家供應商均在投標文件中承諾完全響應該要求。經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得分排序第一的A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標公告發布后,A供應商向采購人提交了相關檢驗報告。經審核,采購人發現A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中檢測結論雖為B1級,但并未體現(C—s1,d0,t1)的檢驗結論,故認為該檢測報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按照招標文件的前述規定確認A供應商中標無效。
A供應商對采購人認定其中標無效的結果不服,遂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C—s1,d0,t1)只是B1級中評估材料燃燒不同方面的具體指標,其已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具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且檢測報告中明確指出:燃燒性能等級達到B1級、煙氣毒性等級ZA3級,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要求恢復其中標資格。
問題引出
1.B1級和B1(C—s1,d0,t1)級是否屬于同一檢測結論?
2.供應商應當如何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
案例分析
針對問題1,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檢測依據、檢測標準和檢測結果綜合研判是否為同一檢測結論。
GB 8624—2012標準名稱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該標準明確規定A2級、B級和C級建筑材料及制品應給出產煙特性等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煙氣毒性等級等附加信息。本案中,招標文件要求所投產品燃燒性能達到B1(C—s1,d0,t1)級,表示屬于難燃B1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細化分級為C級,產煙特性等級為s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煙氣毒性等級為t1級。采購人認為,A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中,僅載明符合燃燒性能等級B1和煙氣毒性ZA3級,未見s1、d0的檢驗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確定A供應商中標無效符合事實。A供應商認為其提供的檢測報告雖然沒有體現(C—s1,d0,t1),但是(C—s1,d0,t1)屬于分別評估材料燃燒的三個不同方面,其檢測報告中均有相關的檢測結果,且均滿足相應等級要求,僅憑無(C—s1,d0,t1)標識就認定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有失公正。根據GB 8624—2012的附錄B,產煙特性等級包括s1、s2和s3,s1的分級判據包括煙氣生成速率指數和試驗600s總煙氣生成量;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包括d0、d1和d2,d0的分級判據系指600s內無燃燒滴落物/微粒。經查,A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中,燃燒增長速率指數的檢測結果為“118W/s”,滿足評估材料在燃燒試驗中的總熱值和燃燒增長率<120W/s的技術要求,符合燃燒熱值/燃燒增長速率指數B1(C)等級;煙氣生成速率指數的檢測結果為“25m2/s2”,滿足評估材料在燃燒時煙氣生成速率指數<30m2/s2的技術要求,符合產煙特性等級s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的檢測結果為“450s內無燃燒滴落物/微粒”,不滿足評估材料在燃燒時600s內無燃燒滴落物/微粒的技術要求,不符合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d0等級;煙氣毒性等級的檢測結果為“ZA3”,滿足評估材料在燃燒時煙氣毒性達到準安全三級ZA3的技術要求,符合煙氣毒性等級t1級。因此,A供應商檢測報告中關于材料在燃燒時是否會產生燃燒的滴落物或顆粒的檢測結論(450s內無燃燒滴落物/微粒)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規定d0等級(600s內無燃燒滴落物/微粒)存在明顯差異,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投產品燃燒性能達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B1(C—s1,d0,t1)級的要求,故采購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認定A供應商中標無效的結論并無問題。
針對問題2,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很容易在行動或決策時出現主觀臆斷,在沒有通過研判分析和主動求證的情況下,“想當然”容易導致投標出現低級錯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然而,在實踐中,供應商想當然以為某一地區或某一代理機構的采購文件一成不變,習慣性地套用以往模板編制投標文件,出現因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導致投標無效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要認真研讀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編制投標文件,對于招標文件中表述不清或理解不透的內容,應當及時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詢問;對于采購文件存在傾向性或歧視性內容,應當依法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避免因出現錯誤影響投標結果。本案中,招標文件要求所投產品燃燒性能達到B1(C—s1,d0,t1)級,供應商沒有認證研究招標文件規定的“B1(C—s1,d0,t1)級”各項具體要求,認為自身產品達到“B1級”且已提供了具有CMA標識的檢測報告,錯誤地認定自己的投標文件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所以,當評標委員會認定其投標無效時,供應商難以接受既定事實,主觀認定評標委員會不專業,片面猜測政府采購過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況。
(作者單位: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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