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期”供應商,能質疑招標文件嗎
2025年10月14日 10:3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賈先勇 張棟 曹葆華
基本案情
受采購人委托,某代理機構負責某高校校園信息化建設提升項目,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用非電子化采購流程)。采購公告發布后,A公司報名并獲取了招標文件。之后,A公司針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認為招標文件關于供應商提供“公安部檢驗報告證明”的技術參數要求,存在將佐證材料限定為檢驗報告、限定檢驗報告出具單位問題,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情形,要求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完善。
代理機構在接到A公司的質疑后,經仔細審查發現,A公司正處于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認為A公司不屬于該項目采購活動法定意義上的供應商,也不符合依法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條件,遂向A公司解釋前期工作失誤沒有認真審核報名供應商,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A公司質疑的決定。A公司對此決定表示不服,在法定時間內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財政部門在審核相關情況后,認為質疑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定A公司處于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不能依法獲取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屬于潛在供應商范疇,最終決定駁回A公司的投訴。但財政部門認為招標文件存在以限定檢驗報告出具單位排斥潛在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責令采購人修改招標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的供應商,能質疑采購文件嗎?
案情分析
筆者認為,供應商提出質疑的前提,是其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了損害。若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未損害到供應商權益,其質疑不會得到支持。
在本案例中,A供應商因在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沒有機會參加投標,所以不是潛在供應商,也就喪失了成為該項目成交供應商的資格,其權益不會受到損害,自然也就無權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A公司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行為,顯然不符合規定。基于此,財政部門作出駁回A公司投訴的處理決定是合理且合法的。
引申思考
筆者分析,在本案中,限定出具單位檢測報告的相關要求,很有可能是采購人在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某些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在不同項目中,采購人需要深入了解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準確把握各方面的具體要求,仔細分析采購產品的性質、用途以及質量把控的關鍵要點,在采購文件中準確、合理設置檢測報告具體要求,不得直接把特定供應商的情況、技術參數、服務能力等作為采購需求,否則不僅可能對其他供應商構成差別歧視待遇,還可能存在廉政風險,損害政府采購的公信力。
在監管方面,財政部門的監督是全方位的,無論是日常采購活動的抽查,或者是在接到問題線索后的專門檢查,當收到社會(公眾)監督方式反映問題、書面舉報時,對于采購人、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包括以采購文件形式體現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情形,均可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決定,財政部門認定采購文件存在違法情形時,應責令采購人重新組織采購,維護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有關條款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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