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質保期3年,供應商承諾終身保修可以嗎?
2025年11月04日 10:2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案例回放
某LED大屏設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采購標的包含顯示屏、鋼結構支架、智能遠程配電箱等組件。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發現,A供應商的售后服務承諾為“顯示屏免費保修5年,終身保修”,僅針對顯示屏作出了承諾,未對采購項目整體設備的質保期限作出明確響應,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從驗收合格之日起,本項目整體設備質保期為3年”的實質性要求。因此,認定A供應商投標無效。
A供應商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理由為:該采購項目中的顯示屏是LED大屏設備的核心組成部件,顯示屏的質保承諾關聯到整個LED大屏設備的使用,屬于整體概念,并已承諾對顯示屏終身保修,不會只保修顯示屏一個部件,實際上已經等同于滿足該采購項目“整體設備質保期為3年”的要求,不應該被認定為投標無效。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又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要求認定其投標有效。
經財政部門調查,最終認定A供應商投訴事項不成立。
問題引出
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整體設備質保期3年,供應商承諾核心部件終身保修可以嗎?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招標文件已明確采購標的包含顯示屏、鋼結構支架、智能遠程配電箱等組件,這些設備需協同工作才能保障LED大屏設備正常運行,任一配套設備故障均可能導致LED大屏整體癱瘓。因此,招標文件要求的“整體質保期3年”,本質是對全部設備而非僅核心設備的3年無償保障承諾。A供應商以“顯示屏終身保修”替代整體質保,既縮小了質保范圍,又混淆了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責任邊界,顯然未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要求。
從法律層面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二條,投標文件需“明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這不僅指內容完整,更要求指向清晰。而A供應商的承諾僅聚焦顯示屏,對其他設備的質保期限、服務范圍未作任何說明,不符合“明確響應”的法定要求。即便其稱“不會只部分保修”,但投標文件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責任內容必須以文字明確表述,不能依據主觀意愿或口頭解釋。
在本案例中,區分質保期(即質量保證期)與保修期尤為關鍵。通常,采購文件會對質保期作出明確規定:在質保期內,只要設備故障非因采購人故意損壞、違規操作等自身原因導致,供應商應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且需確保設備恢復正常使用功能。而保修期的核心是供應商承諾在該期限內提供保修服務,但服務不一定是免費的,也可能根據維修內容(如是否涉及易損件更換、是否超出基礎質保范圍等)收取費用。實踐中,部分供應商故意用“保修期”替代“質保期”模糊責任,甚至后續收取的保修費遠超產品本身價格,既違背采購文件的質量保障初衷,也大幅增加了采購人的后續成本支出。
綜上,供應商投標(響應)時必須嚴格遵循采購文件要求,尤其對實質性條款要作出明確、清晰的響應。采購人編制采購文件時,也應清晰、詳細界定各項要求,避免產生歧義。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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