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國標 本國產品標準關鍵詞解析
2025年12月16日 09:00 來源:《政采觀察》專欄 【打印】 
中國境內
在34號文中,“中國境內”是一個核心地理概念,其含義并不僅限于字面意義上的領土、領水、領空等地理區域。在政府采購的語境下,它被賦予了特定的經濟和法律內涵。
那么什么是中國境內呢?
中國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主權的一切領土和空間。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中國大陸(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及其相關的領水、領空和領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用語中,“境內”特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主權的地區統稱為“國內”。
“中國境內”這一概念,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的內涵。從最基本的主權領土層面到具體的經濟政策執行層面,其界定標準存在顯著差異。理解這種差異對于準確執行諸如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標準等政策至關重要。
海關管轄層面(關鍵區分)這是經濟政策和貿易管理中最具操作性的界定標準,它引入了“關境”的概念。
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其范圍明確在關境內:中國大陸(內地)。明確在關境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單獨關境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單獨關境區)、臺灣省(實際上的單獨關境區)。特殊情況封關運作后的海南自貿港。它在主權上屬于中國關境,但因其特殊的稅收和貿易政策,在“實質性加工”判定上,被視為一個特殊的海關監管區域。
簡單來說,在法律上,香港、澳門、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在海關、貿易和許多經濟政策執行中,它們被視為不同的“關境”,即通常所說的“境外”。
為了更直觀地理解,可以通過以下表格進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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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區域 |
主權歸屬 |
海關管轄(關境) |
政府采購“本國產品”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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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內地) |
中國境內 |
中國關境內 |
核心區域:需滿足本地增值比例等實質性加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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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 |
中國境內 |
中國關境外(單獨關境) |
通常不視為“境內生產”,產品按進口或境外產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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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中國境內 |
中國關境外(單獨關境) |
通常不視為“境內生產”,產品按進口或境外產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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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關后的海南 |
中國境內 |
中國關境內(但特殊監管) |
有條件視為:必須滿足“實質性加工”標準(如增值30%或稅則改變),否則不視為本國產品。 |
“關境”與“國境”
“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等單獨關稅區之間就存在關境線。
因此,一件產品即使物理上進入了中國國境(例如從香港特區運入),但如果其價值主要是在境外(包括其他單獨關稅區)形成的,它在政策意義上仍不屬于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在現行的海關和貿易管理框架下,來自臺灣省的產品在政府采購中不被認定為符合“本國產品”標準。采購人在審核“本國產品”資格時,應將臺灣省視同境外地區進行處理。
對于封關運作后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其產品是否屬于“中國境內產品”,需要根據“實質性加工”這一核心標準來判斷。這既堅持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又考慮了海南作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地位。
經營主體
所謂經營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其法律地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確立,具有營利性、獨立性特征。
其主體特征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
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自然人和公民不同,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企業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其標準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等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中國境內生產
“中國境內生產”是一個經濟與法律術語,它不僅僅指產品在中國領土上被制造出來。其核心定義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通過實質性的制造加工活動,使產品獲得其主要價值與特征的過程。包含三個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是地理范圍:在“中國關境”以內。二是活動性質:必須是“實質性”的加工制造。三是結果標準:產品的“主要價值”是在此過程中形成的。
簡單來說,“中國境內生產”=“在中國大陸創造了產品的主要價值”。
細微操作
在漢語中,其“細微”是指細小;隱微,低賤。操作是指按規范和要領操縱動作。細微操作是指細小或者隱微動作。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是相對于“屬性改變”而言,也就是說,這些細小的操作,對于產品的屬性不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包括:一是為確保產品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某種狀態而進行的操作;二是為產品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三是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四是簡單的上漆、磨光和分裝;其他不屬于屬性改變的情形。
原材料
原材料即原料和材料。原料一般指來自礦業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產品;材料一般指經過一些加工的原料。
原材料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備用件、包裝材料、外購半成品等。
此原材料與政府采購中的原材料概念基本一致。
組件與產品
所謂組件,是指構成一個完整產品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間品或半成品。它本身通常不能作為獨立的商品直接供最終用戶使用。
組件的核心特征:功能性、集成性。它是一個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
所謂產品,指經過所有制造和裝配工序后,形成的最終品或制成品,具備完整的使用功能,可以直接供最終用戶使用或消費。
產品的核心特征完整性、最終性、可直接使用。
組件與產品的區別在于,組件是“部分”,產品是“整體”。政府采購政策關心的是“最終產品”的整體國籍。
一個“本國產品”可以由國產和進口的組件混合構成,但其最終形成產品主要價值的加工活動必須發生在中國境內。
不能將組件的原產地與產品的原產地簡單劃等號。區分二者是準確執行政策、防止鉆空子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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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 |
組件 |
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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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判對象 |
針對的是中間品本身 |
針對的是最終交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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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身份判定 |
可以問:“這個組件本身是本國生產的嗎?” 即,生產該組件的實質性加工是否發生在中國境內。 |
必須問:“這個最終產品是本國產品嗎?” 即,將所有組件組裝成最終產品的實質性加工是否發生在中國境內,且是否滿足本地增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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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關系 |
處于供應鏈的上游 |
處于供應鏈的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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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質性加工”的關系 |
一個最終產品可能由本國組件和進口組件共同組成。 |
最終產品的“本國”身份,不要求其所有組件都是本國的。關鍵在于最終組裝/制造過程的“實質性”和本地增值。 |
關鍵組件
關鍵組件指對最終產品的基本功能、核心性能、安全性或可靠性起到決定性作用的組件。其技術含量高、價值比重較大,且通常難以被替代。它的核心特征是功能性、決定性、高價值。
如汽車的發動機和電控系統;筆記本電腦的CPU和主板;手機的顯示屏和主攝像頭模組。
一級組件是指直接構成最終產品的、最大的、功能相對獨立的主要模塊或總成。它本身可能由多個更小的部件組裝而成。它的核心特征是直接性、總成性。
如汽車的車身、底盤、發動機總成;筆記本電腦的外殼、鍵盤、電池包。
二級組件是指構成一級組件的、更小的零部件或子模塊。它的核心特征是間接性、從屬性。
如發動機中的活塞、傳感器;筆記本電腦電池包中的電芯、保護板。
產品的一級組件是指直接組成產品的組件。產品的二級組件是指直接組成產品一級組件的組件。一級組件不可分解的,視同二級組件。

如上圖所示,三者之間存在明確的層級關系,而“關鍵組件”是根據其重要性橫跨這一層級的功能性概念。
關鍵組件通常從一級或二級組件中認定。例如,筆記本電腦的主板(一級組件) 因其核心地位被認定為關鍵組件;而主板上的一顆中央處理器(CPU,可視為二級組件)更是關鍵中的關鍵。
它們共同構成了最終產品的成本結構和功能整體。
在本國產品標準的審核中:
一是先進行“結構分解”:將最終產品拆解為一級、二級組件,以清晰核算成本。
二是再進行“關鍵性識別”:從所有組件中,識別出哪些是屬于“卡脖子”或決定產品核心價值的關鍵組件。
三是綜合判定,一個理想的本國產品,應同時滿足:
高的本地增值比例(通過核算所有層級的組件成本得出)。
相當比例的關鍵組件實現國產化或在本國完成實質性生產。
屬性改變
何為屬性,指對事物性質及其相互關系的抽象概括,包括形狀、顏色、用途等具體特征及事物間的大小、矛盾等關系。任何屬性必須依附于特定對象存在,對象與屬性具有不可分割性。而改變則是事物變得和原來不一樣。
在本國產品標準的語境下,屬性改變不是一個日常用語,而是一個具有嚴格定義的技術性標準,它是判斷一個產品是否經歷了“實質性加工”的關鍵依據之一。
屬性改變指的是:產品因在中國境內進行的加工或制造活動,導致其關鍵特性發生了根本性的、足以改變其身份歸類的變化。
簡單來說,就是“進去是一種東西,出來是另一種東西”,并且這種變化是公認的、可量化的。
運輸與儲存
運輸是指用交通工具把人員或物資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
儲存是指聚積保存物品。在配送活動中,儲存被定義為保護、管理、儲藏物品的活動,具體表現為暫存和儲備兩種形態。現代物流根據客戶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功能有機結合,提供全過程、多功能的服務。但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儲備兩個概念是不做區分的。
為了運輸和儲存的目的對產品的保護等細微操作將不是改變產品屬性的行為。
制造、加工與組裝
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加工成適用的產品制作,或將原材料加工成器物。制造是聯合式復合詞,制側重于操作制造,對象是一般器物;造側重于從無到有,對象可以是較大的器物。
加工是指通過一定工序和方式將原材料、半成品轉化為目標需求的過程的總稱。
組裝是以零部件組合安裝成整機的工藝過程,核心定義為“將散件裝配為完整器械或裝置”。
在本國產品標準的語境下,清晰辨析“制造”“加工”與“組裝”三者的關系,對于準確判斷“實質性加工”至關重要。
這三者代表了生產活動中價值創造深度和性質的不同層次。下圖清晰地展示了它們的層次與關系:

如上圖所示,“制造”是一個宏觀的總體過程,它通常包含了“加工”和“組裝”這兩個關鍵環節。而“加工”與“組裝”是并列的、性質不同的生產活動。
制造=加工+組裝+ ...(其他工序)
理解這三者的層次關系,對于判斷是否屬于“實質性加工”和防范“細微操作”具有決定性作用:
一是“制造”是目標。政策最希望支持和認定的,是完整意義上的“制造”活動在中國境內發生。這意味著從原材料到成品的全流程或主要流程都在國內完成。
二是“加工”的深度決定“實質性”。僅僅進行簡單的“組裝”,尤其是使用全部進口核心部件的組裝,很容易被認定為“細微操作”。但如果在中國境內包含了深度的“加工”環節,例如生產核心芯片、鍛造關鍵結構件等,那么就極大地增強了其“實質性”。
三是價值貢獻不同。
加工通常創造的是材料轉化和部件級的價值。
組裝創造的是集成化和功能化的價值。
一個產品如果既包含高價值的“加工”環節,又包含復雜的“組裝”環節,那么它毫無疑問是高質量的“本國制造”。如果只有“組裝”,則必須審視其組裝工序的復雜度和在整個產品價值中的占比。
執行中的判斷要點:
高水平制造=深度加工+復雜組裝(例如:在中國生產電池電芯【加工】,并將它們集成為電池包,再裝入自己生產的車體【組裝】成為整車【制造】)。
細微操作(低水平制造)= 簡單或沒有加工+簡單組裝(例如:進口所有核心部件,僅用螺絲刀和扳手進行擰緊連接的所謂“制造”)。
在本國產品標準下,評審時不應只看企業是否進行了“組裝”,而應探究其“加工”的深度和“組裝”的復雜度,從而判斷其整個“制造”過程是否在中國境內形成了決定產品主要價值的、不可替代的實質性環節。
工序與關鍵工序
工序是指整個生產過程中各工段加工產品的次序,亦指各工段的加工。材料經過各道工序,加工為成品。
制造是從原料到成品的完整價值創造過程,而工序是構成這一過程的單個生產步驟。制造是宏觀目標,工序是微觀基礎。判斷是否為本國產品,關鍵看其核心制造工序(如精加工、精密組裝)是否在境內完成,而非簡單組裝。工序的質與量直接決定了制造的實質與產品的“國籍”。
關鍵工序是指在產品制造過程中,那些對最終產品的功能、性能、質量或本質屬性起到決定性作用的加工或組裝環節。這些工序通常技術復雜、附加值高,且難以被簡單替代。
為什么在本國產品標準中要強調關鍵工序?
在本國產品標準中強調關鍵工序,主要出于以下兩個核心目的:
一是精準界定“實質性加工”,防范“細微操作”。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只要求“在中國境內生產”,企業可能只進行最后的簡單組裝或包裝來投機。而強調必須完成關鍵工序,就意味著產品核心價值的創造必須發生在境內,從而有效識別并排除那些僅進行貼牌、分裝等投機行為。二是確保政策支持真正落到本國產業與技術上。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扶持本國產業鏈和提升技術水平。通過規定關鍵工序必須在境內完成,可以強制性地將核心技術、先進工藝和高端制造能力留在或引入國內,從而真正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積累,而非僅僅成為一個“組裝基地”。
強調關鍵工序,就是為了確保政府采購支持的是在本國境內完成了核心價值創造的產品,而不僅僅是在境內出現過的產品。
展示與粘貼或者印刷品牌、標志、標識、標記
展示指通過視覺感知實現信息傳遞的行為過程,包含展開內容并使他人感知的動作。展示的核心目的,是通過可視化的呈現,將復雜的政策概念、判定邏輯和執行標準清晰、直觀地傳達給受眾,以確保政策的準確理解和統一執行。
那么展示與粘貼或者印刷品牌、標志、標識、標記有什么關系?
粘貼是指用黏性物質使物體附著于其他表面;印刷則是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復制過程。
品牌、標志、標識、標記是相關但有區別的概念?,主要區別在于應用場景和功能定位。
品牌是指企業或產品在消費者心中的綜合形象,包含名稱、標志、聲譽等元素。
標志是品牌的核心視覺符號,用于快速識別品牌。??
標識,廣義上指任何用于區分事物的符號,包括品牌標志、交通標志等。
標記通常指特定事物的特征符號,可能包含品牌標志,但范圍更廣。例如產品序列號是商品的標記,用于追蹤和防偽。 ??
品牌是綜合概念,標志是其視覺核心。標識涵蓋功能性符號,標記側重事物特征。
粘貼或印刷品牌、標志等行為,本身不改變產品的物理形態、功能用途或稅則歸類,因此不被視為改變產品屬性的實質性加工。?
簡單的上漆、磨光和分裝
上漆是通過機械設備將油漆以霧狀形式噴涂在產品表面,形成均勻漆膜的工藝,主要用于保護、裝飾或標識產品。
磨光是借助粘有磨料的特制磨光輪(或帶)的旋轉,以切削金屬零件表面的過程。
分裝指將物品按特定規格進行拆分包裝的行為。應用于商品包裝、物流運輸及醫藥領域。
在本國產品標準上,為什么使用“簡單”的定語呢?因為,復雜的上漆、磨光或分裝工序可能改變產品屬性。關鍵在于該工序是否被明確定義為產品的 “實質性加工” 標準。例如,如果一項復雜的表面處理工藝(如汽車的多層電泳噴涂)被列入特定產品的實質性加工清單,或能帶來稅則歸類改變,它即可被視為屬性改變。反之,則不能。
生產的組件成本
生產的組件成本是指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產品制造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總成本,通常包括直接材料成本和直接人工成本,但不包含制造費用。計算時需根據具體組件的采購價格、消耗量及人工投入進行分項核算。
直接材料成本計算:
直接材料成本=單位材料成本×材料使用量
單位材料成本:通過采購價格表或歷史數據確定。
材料使用量:根據生產計劃或實際生產數據計算。
直接人工成本計算:
直接人工成本=單位人工成本×工時
單位人工成本:包括工資、福利、培訓等直接與生產相關的費用。
工時:根據生產計劃或實際工時記錄確定。
組件成本通常指物料清單成本,涵蓋產品所需的所有原材料、零部件及外購件成本總和。
產品總成本
在本國產品標準中,“產品總成本”是用于計算“本地增值比例”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產品在制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成本。
其核心構成可簡化為:
產品總成本=進口料件成本+國產料件成本+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加工成本(人工、制造費用等)
這個成本概念的關鍵目的在于計算本地增值率,其核心邏輯是:
本地增值率=(國產料件成本+境內加工成本)/產品總成本
只有當這個比率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例如50%),產品才能被認定為本國產品。因此,此處的“成本”是一個用于政策合規性判定的計算基準,其精確界定直接關系到產品“國籍”的認定。
規定比例
在本國產品標準中,“規定比例”通常指產品在中國關境內產生的增值部分須達到產品總價值的最低百分比。
這是判斷產品是否經歷“實質性加工”并能否獲得“本國產品”身份的核心量化標準。目前,我國多項政策普遍將這一比例設定為50%。
計算公式簡化理解為:
(產品出廠銷售價-進口原材料及部件價值)÷產品出廠銷售價≥50%
只有當計算結果達到或超過50%,該產品才被認為滿足“規定比例”要求。
分產品與特定產品
在本國產品標準中,“分產品”與“特定產品”是兩個不同層級的概念,其界定直接影響判定的精確性和可操作性。
分產品是指一個復雜最終產品中可以獨立存在的組成部分。
它本身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物品進行管理和成本核算。
特定產品是指由國家主管部門專門發布清單、并為其量身定制“實質性加工”標準的最終產品。
兩者關系與執行意義
關系:“特定產品”是最終產品的范疇,而“分產品”是其內部的組成部分。對“特定產品”的判定,需要深入到其“分產品”層面進行成本或工序分析。
執行意義:
對于非特定產品,通常適用通用的“增值比例50%”或“稅則改變”標準。
對于特定產品,必須優先適用為其專門制定的、更為嚴格的判定標準。這使得政策能夠精準地支持國家重點發展的戰略產業,確保政策紅利不被套取。
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組件的新產品與新的名稱和特征
什么是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新產品?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新產品”指的是通過實質性加工,使最終產品在基本特征、功能、名稱及海關稅則歸類上均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且無法再被視為原始材料的全新物品。其核心判斷標準包括:一是屬性根本性改變;二是稅則歸類改變;三是商業實質上新用途。此概念旨在強調,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制造與創造,而非簡單加工,才能被認定為本國產品。
什么是完全不同于組件的新產品?
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完全不同于組件的新產品”指的是通過在本國境內完成的實質性制造與集成,將多個組件轉化成為一個具有全新整體功能、商業用途和獨立身份的最終產品。其核心判斷標準是:一是功能集成性與整體性;二是商業身份與用途的根本改變;三是實質性加工的實現。這種從組件到新產品的轉變,必須是通過在中國境內完成的、復雜的組裝、調試、軟件加載等賦予產品核心功能的工序實現的,而非簡單的拼接。
什么是新的名稱?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新的名稱”是指產品經過境內實質性加工后,在商業和海關稅則中獲得的、完全區別于其進口原材料或核心組件的身份與稱謂。其核心作用在于:一是標志根本性改變;二是關聯稅則歸類;三是防范細微操作。“新的名稱”是證明一種物品已通過境內制造活動蛻變為另一種全新產品的法律與商業標識。
什么是新的特征?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新的特征”指的是產品通過在中國境內的實質性加工,所獲得的、其進口原材料或組件所不具備的全新物理/化學屬性、技術性能或整體功能。其核心內涵包括:一是功能性與技術性;二是物理/化學屬性;三是系統性與集成性。核心目的:判斷“新的特征”是為了確保境內加工活動帶來了產品本質的、價值顯著的提升,而非不改變產品本質的簡單處理。這是識別“實質性加工”、防范“細微操作”的關鍵。
要理解這四者的關系與區別,關鍵在于把握它們從“物理變化”到“身份確認”的遞進邏輯。
下圖清晰地展示了這一核心關系:

核心解讀
這個流程揭示了政策判定的內在邏輯:
一是起點是“實質性加工”:一切的前提和動因。
二是產生了兩種“新的產品”:這是加工的結果。
“不同于原材料”強調從基礎材料到成品的質變(垂直整合)。
“不同于組件”強調從零散部件到功能整體的集成(水平整合)。
三是外在表現為“新的特征與名稱”:這是結果的體現和證據。“新的特征”是內在的、功能性的證明。“新的名稱”是外在的、法律與商業上的確認(通常關聯稅號改變)。
“實質性加工”創造了“新產品”,而“新特征”與“新名稱”則是證明其存在的客觀證據。
核算規則與成本核算
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核算規則與成本核算是目標與手段、框架與基礎的關系。
成本核算是指對企業生產產品所發生的全部成本(特別是進口與國產料件成本、境內加工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的具體會計與管理過程。它是技術工具和事實基礎。它回答“成本具體是多少”的問題。
核算規則是指由政策明確規定的,如何利用成本核算的結果,來計算關鍵指標(主要是本地增值率)并據此判定產品“國籍”的統一方法和標準。它是法律尺度和判定框架。它回答“這些成本數字如何計算及判斷是否達標”的問題。
成本核算提供原始數據,核算規則使用數據并得出結論。
關系流程:
成本核算(收集數據:進口料件價100元 + 國產料件價30元 + 境內加工成本20元 → 總成本150元)
核算規則應用公式:本地增值率 = (國產料件成本30元 + 境內加工成本20元) / 總成本150元 = 33.3%)
判定結果(33.3% < 50%標準 → 產品不滿足本國產品要求)
沒有準確的成本核算,核算規則就是無本之木,判定將失去真實基礎。
沒有統一的核算規則,成本數據就無法進行標準化比對和合法合規判定,政策將無法執行。
會計核算數據
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會計核算數據特指用于證明和計算產品“本地增值比例”的、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生產成本歸集與核算信息。
其核心概念包含三個關鍵點:
一是法定憑證性。它不是普通的管理數據,而是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財務信息,必須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等規范產生,并可供審計核查。
二是內容特定性。其核心是精確劃分并核算三類成本:
進口料件成本:產品生產中所用全部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價值。
國產料件成本:產品生產中所用全部國產原材料、零部件的價值。
境內加工成本: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直接人工、制造費用、利潤及日常開支等。
三是目的專用性。其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本地增值比例”公式的計算:
本地增值比例=(國產料件成本+境內加工成本)/產品總成本
這些數據是判定產品“國籍”的量化基石。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直接決定了“本國產品”資格認證的有效性,是防范通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進行“細微操作”的核心審查對象。
會計核算數據與核算規則與成本核算的關系是怎樣的呢?成本核算是生產事實的數據基礎,會計核算數據是經會計制度規范的法定證據,而核算規則是運用該法定證據進行合規性判定的統一標尺,三者共同構成從經濟事實到政策判定的完整證據與規則鏈條。
生產廠址
在本國產品標準語境下,“生產廠址”具有明確的法定內涵,其定義與日常理解有所不同。
生產廠址它特指產品完成“最終實質性加工”或“最終實質性改變”的最終生產所在地。其核心要點包括:
一是并非所有加工地。不一定是所有工序的完成地,而是賦予產品最終本質特征的關鍵工序發生地。二是強調“實質性”。必須是能導致產品發生《進出口稅則》歸類改變或符合特定“加工工序標準”的生產地點。三是具有唯一性和法定性。一個產品在適用本國產品標準時,其法定的“生產廠址”通常是唯一的,并用于申請官方原產地證書。也就是說,它不是指零件生產地或簡單組裝地,而是指產品“國籍”被最終確定的那個工廠地址。
明確“生產廠址”是執行本國產品標準的操作基石,其重要性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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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維度 |
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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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原產地的核心依據 |
是判斷產品是否符合“在中國關境內生產”這一根本條件的直接證據。廠址在中國關境內是申請“中國原產”資格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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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細微操作”的關鍵防線 |
防止企業通過“多地流轉、最后簡單組裝”的伎倆規避規則。明確要求最終實質性加工必須發生在境內指定廠址,鎖定了政策監管的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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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追溯與核查的落腳點 |
在計算“本地增值比例”時,所有成本(特別是境內加工成本)必須歸集和核查到該法定生產廠址所發生的活動,確保成本數據的真實性與可審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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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實政策與責任的主體錨點 |
將產品的“本國”屬性與一個明確的、可監管的法人實體及其生產設施綁定,便于政策的執行、追溯、驗證以及違約責任的追究。 |
在本國產品標準中,“生產廠址”是連接抽象規則與具體產品的橋梁。明確它,就是將政策的約束力精準地錨定在最終創造產品核心價值的物理空間和法律責任主體上,從而確保政策目標不被架空,能夠落地見效。
采購合同與進貨記錄和制造、加工、組裝記錄
采購合同是指與供應商簽訂的、購買原材料或組件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內容明確標的物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尤其是區分進口與國產)、原產地信息及交付條款。
進貨記錄是指原材料或組件實際入庫時形成的憑證(如入庫單、驗收單)。它的核心內容包括記錄實際到貨的品名、數量、對應采購合同號、批次及倉庫信息,是合同執行的結果。
制造/加工/組裝記錄是指在生產現場記錄產品如何被轉化和集成的過程文件(如工藝流轉卡、工時記錄、設備日志、質檢報告)。它核心內容包括記錄生產工序、投入的物料批次、消耗的工時、使用的設備、產生的廢品以及各環節的檢驗結果。
采購合同與進貨記錄和制造、加工、組裝記錄這三類文件環環相扣,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證明體系:
采購合同→進貨記錄:構成“投入物來源與價值”的證據。合同證明了物料的計劃來源與成本,進貨記錄證明了該物料已實際進入境內生產環節。兩者結合,鎖定了進口與國產料件的種類和成本,是計算“國產料件成本”與“進口料件成本”的起點。
進貨記錄→制造/加工/組裝記錄:構成“投入物轉化與價值創造”的證據。制造記錄將具體的物料批次與特定的生產工序、產品批次相關聯,證明了進口/國產料件如何通過境內的勞動、技術和工藝被消耗并轉化為新產品。這是證明“實質性加工”發生過程的核心。
采購合同與進貨記錄共同回答了“錢花在了哪里、東西從哪里來”,為成本核算提供依據;制造/加工/組裝記錄則回答了“東西在境內發生了什么變化、價值如何被創造”,為判斷“實質性加工”提供依據。三者結合,方能完整驗證“本地增值比例”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總之,合同定來源,進貨證到位,記錄看轉化。缺少任何一環,都無法形成完整的合規證據閉環,從而難以通過本國產品標準的嚴格審核。
價格評審優惠與價格扣除
價格評審優惠與價格扣除是政府采購中為落實本國產品優先政策而采取的兩種核心價格調節機制。
價格評審優惠是指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投標產品被認定為本國產品的投標(響應)供應商,在其報價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的價格折減(視為其報價更低),從而增加其中標競爭力的政策。它的本質是一種“評審優勢”。它不改變投標人的實際報價,但在計算評審價時,將其報價視為更低,從而在價格評分中占據優勢。
價格扣除是指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投標(響應)方案中包含的進口產品部分,在其總報價中直接扣減該部分的價值,僅以扣除后的剩余價格參與評審的政策。它的本質是一種“成本排除”。它直接將進口部分的成本從競爭基礎中移除,鼓勵投標(響應)供應商盡可能使用本國產品。
價格評審優惠與價格扣除二者目標一致(優先采購本國產品),但作用對象和邏輯路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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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 |
價格評審優惠 |
價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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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對象 |
本國產品本身 |
方案中的進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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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邏輯 |
給本國產品“加分”(通過虛擬降價) |
給進口部分“減分”(通過實際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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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導向 |
正向激勵:鼓勵直接提供本國產品 |
反向約束:抑制/不鼓勵使用進口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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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本質 |
一體兩面,協同作用:前者獎勵“合規者”,后者懲罰“使用者”,共同將價格競爭優勢導向本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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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操作:假設采購預算為100萬元,優惠/扣除比例均為10%。
場景A:價格評審優惠。供應商甲投標:純本國產品,報價95萬元。
操作:評審時,因其產品100%為本國產品,享受10%價格優惠。其評審價=95萬元×(1-10%)= 85.5萬元。
效果:甲在價格評分中按85.5萬元計算,競爭力顯著提升。
場景B:價格扣除
供應商乙投標:產品包含進口部件,總報價90萬元,其中進口部分價值30萬元。
操作:評審時,從其總報價中扣除進口部分價值的10%。扣減額=30萬×10% = 3萬元。其評審價= 90萬-3萬= 87萬元。
效果:乙因使用進口產品,其實際參與競爭的價格基礎(87萬元)高于甲的評審價(85.5萬元)。
值得的是,本國產品標準適用于貨物,包括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適用本國產品標準的貨物具體是指《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貨物類產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構筑物,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特種動植物,農林牧漁業產品,礦與礦物,電力、城市燃氣、蒸汽和熱水、水,食品、飲料和煙草原料,無形資產。
本次解讀系統梳理了《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34號)的核心概念體系,旨在為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準確施行提供清晰指引。
解讀的核心邏輯在于闡明:政策不僅關注產品最終的“物理存在地”,更聚焦于其 “核心價值的創造地” 。為此,我們建立了一個從“實質性加工”(屬性改變、關鍵工序)判定,到 “價值核算”(成本構成、本地增值比例)驗證,再到“采購執行”(價格評審優惠與扣除)激勵的完整閉環。
一是“中國境內生產”本質上是“中國關境內實質性價值創造”,其判定嚴格依據關境概念及“實質性加工”標準,這構成了政策執行的基石。
二是防范“細微操作”是政策落地的關鍵,通過強調“關鍵工序”“關鍵組件”及對“簡單加工”的排除,確保政策紅利真正支持國內產業鏈和技術升級。
三是建立“完整證據鏈”(從采購合同、進貨記錄到生產記錄)和“精確核算體系”(基于規范的會計核算數據與核算規則)是證明合規性的唯一途徑。
四是最終的“價格調節機制”(優惠與扣除)將前述判定直接轉化為市場競爭力,系統性引導政府采購資源流向真正的本國產品。
綜上,34號文通過構建一套嚴謹、可操作的定義、標準與程序,旨在將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落到實處,切實發揮其在支持本國產業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面的戰略性作用。各方參與主體需深入理解并嚴格遵循這一概念體系,共同保障政策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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